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09〕83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略)
2、《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略)
3、《建筑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略)
4、《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现场勘查联系单》(略)
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使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及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淄博市建筑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监管范围,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开工前15日内,将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属的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承诺报送资料真实、有效。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包括:
1、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