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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对依法应当移交其他管理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结束,承办单位应当召开案件分析会,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适用法律依据、选择处罚种类、确定处罚幅度等具体事项进行讨论。

  第三十四条 在对案情分析后,视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违法事实证据不充分的,承办单位组织人员重新进行调查;

  (二)需要作技术鉴定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经承办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原立案批准人批准撤销立案,承办人应将案卷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根据案件分析意见制作《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审签表》,写清简要案情及处罚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二)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审签表》制作完成并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除需要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外的行政处罚,应按下列程序执法:

  (一)执法机关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承办单位应当填写《建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建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由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统一编号;

  (二)承办单位应当将《建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和《建设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一并送达当事人。《建设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交当事人签字后,由执法人员带回留存。

  (三)当事人在3日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的,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后,由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组织召开案情分析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过复核后,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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