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09〕28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行为,推行标准化管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指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售后服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提供的服务性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延续、核(升)级时,应提供售后服务机构设立证明文件和售后服务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第六条 售后服务工作应当列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不断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把售后服务工作作为打造诚信企业,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挂牌成立售后服务机构,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售后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