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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一)坚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三项原则”
  三项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防治责任;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三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把重点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口密集区、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预防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因地制宜,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农村的地质灾害防治应以监测、预防和搬迁为主。对威胁城镇或重点建设工程、重要风景名胜区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在加强监测和预报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开展工程治理。在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禁止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活动,并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认真搞好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建设、水务、交通、铁路、教育和旅游等部门应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气象、农业、民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将本辖区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网络,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人。市人民政府与区县政府,区县政府与乡镇(街办)及相关部门,乡镇(街办)与村组,村组与监测人要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三)严格执行各项防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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