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期审验换证
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内申请换证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参加当地农机监理站(所)统一举办的安全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再换发驾驶证。
(四)注销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注销其驾驶证:
1. 已经死亡的;
2. 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
3. 提出注销申请的;
4.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 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6. 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8. 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五)有关要求
1. 对持有农机驾驶证的驾驶人,需要继续驾驶已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三轮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或换领相应的驾驶执照;仍虽保留原拖拉机准驾记录的换证检审工作另文通知。
2. 对申领、补换拖拉机驾驶证的一律核发农业部监制的拖拉机新驾驶证。
三、农业机械及操作人员检审
(一)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人员审验
1. 联合收割机检验
(1)检验标准
联合收割机的定期检验标准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标准执行。
(2)检验范围
凡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已核发牌证的各型联合收割机,均应参加定期检验。
(3)定期检验时间
年度验检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为确保不误农时,各区县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集中在3、4月份进行检验。
(4)定期检验主要内容:
①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
②行驶证各项记录与联合收割机是否相符;
③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标准。
④档案资料与检验表上拓印的发动机和机身(底盘)号码审核。
⑤签注检验合格记录。
(5)其它要求:
①根据机主自愿,可换发农业部监制的联合收割机专用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