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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定期检审工作的通知

  7. 喷印、配置规定

  (1)拖拉机应在挂车货箱(或货箱)两侧栏板上喷写“严禁载人”醒目大字,挂车货箱(或货箱)后栏板上喷写牌照放大号。

  (2)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应在拖拉机驾驶室醒目的位置粘贴2006年度检验合格标志(手扶式拖拉机粘贴在驾驶座后挡板上)。

  8. 报废有关规定

  凡在2006年检验月份以前,使用年限已达到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有关规定的拖拉机,由机主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使用年限在检验月后不足一年的,检验合格记录只能签至报废月份。对达到报废年限和累计行驶里程的拖拉机,依据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标准检验合格的,可由车主申请,经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审查后,报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审核批准,可以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拖拉机每半年检审一次,合格记录按6个月签注。

  9.检验有效期内的拖拉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以不再检验。

  (六)委托检验

  1. 在我市注册登记并核发行驶证的拖拉机因故不能返回注册登记地农机监理机关参加年检的,依据有关规定,由机车所有人向相关区县(自治县、市)农机监理站(所)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凭行驶证、定期检验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委托异地年检手续。

  涉及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安全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拖拉机不得办理委托检验。

  2. 异地农机监理机构委托我市监理机构负责定期检验的拖拉机,由受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农机监理站(所)负责检验。

  (七)其它要求:

  对原重庆A牌照并仍由农机监理部门管理的拖拉机,在车主自愿的原则上可换领农业部监制的拖拉机新号牌;注册登记和补换号牌的一律核发农业部监制的拖拉机号牌;对核发农业部监制的拖拉机新号牌的拖拉机,要查验机主提供的有关费税缴纳凭证是否有效。

  二、拖拉机驾驶人审验换证

  (一)换证

  1. 拖拉机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站(所)申请换证,换发时由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含万州、涪陵、黔江办证点)对申请人的驾驶证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换发驾驶证。

  2. 拖拉机驾驶人在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在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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