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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规范倾倒城市建筑垃圾的报告》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规范倾倒城市建筑垃圾的报告》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8]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规范倾倒城市建筑垃圾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大同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规范倾倒城市建筑垃圾的报告

市政府:
  随着城市建设、改造力度的加大,将产生大量施工废土、废渣等建筑垃圾。为彻底解决目前我市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问题,加强和规范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需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广泛深入宣传《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各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各种方式,加大对《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大力提高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市民对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认识,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把规范倾倒建筑垃圾、保护城市公共利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加强对承建单位的管理
  建筑工程承建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必须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承建单位雇用承运单位,必须要求承运单位出具《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结算运费必须要求承运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填埋厂提供的《建筑垃圾销纳凭证》。由政府承担费用的工程,财政部门拨付建筑垃圾清运费时,承建单位必须提供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和建筑垃圾填埋厂出具给承运单位的《建筑垃圾销纳凭证》,否则不予结算。
  三、加强对承运单位的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未取得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承运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四、加强对环城乡(镇)、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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