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08]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确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
市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协调贷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领导组下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项建设资金和各建设环节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编制建设项目位置图、进度表;定期召开相关会议。
市房产管理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向项目实施主体下达委托书,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审计、发改、财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指挥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真做好项目的审批立项和投资管理工作,积极协调落实中央、省、地方投资,并加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负责施工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积极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使用监管,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政策。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调查和评审工作,评审最高限价(栏标价),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投资的跟踪评审和竣工决算的评审工作。
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院进行规划设计,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同时,对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已审批规划方案的实施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征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