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际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3、落实工作责任
大同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所辖县(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对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县(区)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
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管翠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立项审批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管理;市规划局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市财政局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督;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登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区)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抓好落实。
建立住房保障工作例会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组每年度召开一次例会,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配备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工作班子。同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组织保障。
4、加强监督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是关系到城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能否得到保障的大事。在项目建设中严禁借搞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真正把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落实到城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或借搞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资格,特别严重的,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到注销开发企业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要提请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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