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前3个月及婚姻登记后1个月内。
三、免费婚检的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免费婚检为由强迫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参加婚检,除有《
婚姻登记条例》第
六条第五款规定情况外,不得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婚姻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方便群众原则。各有关部门对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免费婚检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
(三)婚检结果保密原则。婚姻登记部门和免费婚检机构要维护申请免费婚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充分尊重个人隐私以及知情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参加免费婚检当事人的检查结果。
(四)任何指定的免费婚检机构均不得向申请免费婚检的当事人收取免费婚检项目的费用,不得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四、免费婚检的程序
自愿参加免费婚检的当事人应携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先到女方或男方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镇(街)社区服务中心领取《申请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凭《登记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男方或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指定的免费婚检机构或广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
五、免费婚检的项目
(一)体检和实验室检查项目
1、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五官、胸部、第二性征、生殖器等检查);
2、血常规检查;
3、尿常规检查;
4、胸透检查
5、转氨酶及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6、地中海贫血筛查(MCV、MCH检测);
7、G-6-PD缺乏症(蚕豆病)筛查;
8、梅毒筛查;
9、淋菌筛查;
10、HIV(艾滋病)筛查;
11、ABO血型检测;
12、女性妇科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二)婚前卫生咨询、指导。
(三)专案登记及追踪随访管理。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检查,费用由个人自付。
六、免费婚检经费来源、标准及结算支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