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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


  (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社会组织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增强服务社会的意识和功能,主动参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注重社会效益,面向会员、行业、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益支持。

  (二)完善诚信自律机制。推动社会组织以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个机制为抓手,建立自律的长效机制。按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

  (三)加强从业队伍建设。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队伍素质;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保障和激励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加快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规范志愿服务行为。

  (四)加强党的建设。创新党组织设置形式,扩大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创新党组织负责人选拔培养方式,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党员教育管理理念,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和载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创新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党组织以属地管理为主,依托登记管理部门成立党工委进行协管。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时,登记管理部门应要求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同步设置党组织;在年审时,社会组织要向登记管理部门党工委报告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发展党员的情况。

  (五)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社会组织要公开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权力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设立“小金库”,不得乱收滥支、坐收坐支。

  六、规范和改进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一)实施清理整顿。

  社会组织必须依法设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业务活动。社会组织的设立实行依法登记制度。原则上由民政部门依法对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公益服务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由工商部门依法对咨询经纪类、鉴证评估类等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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