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镇级界线勘界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民函〔2007〕281号)
广州市民政局:
《关于镇(街)界线勘界有关问题的请示》(穗民报〔2007〕14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镇级界线的范围问题。镇级界线包括镇之间、乡之间、乡与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街道办事处之间、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分界线。你市目前正在进行的镇级界线勘界属省政府于1996年部署的全面勘界工作任务,除你市外,全省其他市已于2001年底前完成。请你市抓紧时间,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镇级界线勘界工作任务。
二、关于街道办事处之间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界线表述问题。根据《
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管理的区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因此街道办事处本身没有行政区域界线。在镇级界线勘界中,我省统一将街道办事处之间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界线称为“行政管辖范围分界线”。
三、关于镇级界线勘界的工作程序、有关工作技术标准问题。镇级界线勘界的工作程序与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相同。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埋设界桩,勘界测绘按《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粤勘〔1997〕7号)有关镇级界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