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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地名初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地名初审工作的通知
(穗民[2007]165号)


各区民政局:

  我市自2005年实行民政部门审核和市政府审批地名制度以来,地名审批工作逐步规范。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实行实时监控和精简商品房开发审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地名审批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和《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地名初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地名初审工作

  地名审核是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之一,把好地名审核关是地名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区民政局作为地名审批的受理和初审部门,要从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地名审核工作的重要性,把地名初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地名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依法把好地名初审关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名审批工作,我局报请市领导同意,重新明确了我市地名审批程序(见附件1),规范了有关地名审核格式文本(见附件2-10),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同时,我局区划地名处将不再派员协同区民政局经办人到现场查验地名和核实材料,由区民政局独立完成属地管理范围内的地名命名初审工作。各区民政局要按照初审要求,依法把好地名初审关。

  (一)依法受理。凡是符合《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由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的地名(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建筑物、住宅小区等名称)申请, 区民政局必须受理。市辖区内的地铁站、跨区道路命名申请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

  (二)初审内容。 区民政局负责审查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地名申请表(见附件2)和授权委托证明书(见附件3)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请的名称在本市辖区内是否重名,所盖公章及材料上反映的单位是否与申请单位一致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向申请人(单位)发出地名申请材料预收收据(见附件4);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补齐材料后再申报。

  (三)现场查验。区民政局收齐材料后,经办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验,核准建筑物、住宅小区的用地地点和四至情况,道路(街巷)、桥梁、隧道的走向(起止点)和两旁的现状,以及建设状况(拟建、在建、已建),查核情况必须如实记录(见附件5)。如现场查验与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应立即向申请人(单位)发出地名申请材料登记表(见附件6)和地名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7);对不符合依法受理的地名,应向申请人(单位)发出地名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8)。

  (四)提出初审意见。区民政局发出地名申请受理决定书正式受理地名案件后,要按时完成初审工作,以区民政局名义将初审意见(盖区民政局审核地名专用章,此章由各区刻制,样式见附件9)和全部申请材料送市民政局。如在初审期间发现材料不齐的,应尽快向申请人(单位)发出地名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10),待补齐有关材料后送市民政局。申请人(单位)补正材料时间,不算入地名审核时间。

  三、要加强对地名初审工作的监管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受理、承办、批准和办结等环节将纳入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各区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地名初审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定岗、定责、定人。承办人要清正廉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地名初审工作。我局将不定期到各区民政局检查地名初审工作,适时通报地名审核情况。

  附件:
  1.广州市地名审批程序
  2.地名申请表(5种)
  3. 授权委托证明书
  4.地名申请材料预收收据
  5.现场查验地名记录表
  6.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申请材料登记表
  7.地名申请受理决定书
  8.地名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9.区民政局地名审核专用章样式(略)
  10.地名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广州市地名审批程序

  根据《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关于“市、县级市政府及其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对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的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商品房开发审批流程总体时间压缩50%的要求,制定地名审批程序如下:

  一、区民政局初审。各区民政局受理地名的申请和现场查验,提出初审意见送市民政局。完成时限:商品房地名为3个工作日,其它地名为5个工作日。

  二、市民政局审核。

  (一)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经办人复核资料。完成时限:商品房地名为1个工作日,其它地名为2个工作日。

  (二)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每周1-2次集体审议地名案件。完成时限:商品房地名为2个工作日,其它地名为5个工作日。

  (三)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经办人草拟复文。完成时限:商品房地名为1个工作日,其它地名为2个工作日。

  (四)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分管地名工作的副处长提出审核意见。完成时限:商品房地名为1个工作日,其它地名为2个工作日。

  (五)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处长提出审核意见。完成时限:商品房地名为1个工作日,其它地名为2个工作日。

  (六)市民政局分管地名工作的局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或受分管地名工作的市领导委托审批部分案件。完成时限:商品房地名为2个工作日,其它地名为4个工作日。

  三、市政府审批。由分管地名工作的市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完成时限:商品房地名为3个工作日,其它地名为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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