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认真履行法定程序,依法维护争议双方合法权益。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各区县(市)和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并及时总结、推广。
按照上述主要内容,制定《2008年市人事局、编委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考评表》和《2008年人事编制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目标考评表》(以下简称《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即附件1和附件2),作为考评市人事局、编委办相关处室和各区、县(市)人事局、编委办依法行政、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主要依据。
三、考评标准和方法
(一)标准。根据市政府和省厅下达的考评分值:《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分别占50分, 同时在《通用目标》设置5 分加分项目,对市人事局、编委办相关处室考评标准,采用百分制考核;对各区、县(市)人事局、编委办的考评标准,采用50分制考核。
1、对市人事局、编委办相关处室按照《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考核,基础分值总计100分。各相关处室完成规定的责任目标即得满分,超额1%以上为超标单位,完成责任目标为达标单位,未完成责任目标为未达标单位。
2、对各区、县(市)人事局、编委办,按照《专用目标》考核,基础分值50分。即50分为达标,50分以下(不含50分)为未达标。
(二)方法。评议考核采取日常抽查、自检自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日常抽查。对市人事局、编委办相关处室,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按照《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确定的内容、标准和分值,纳入局《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与全局目标管理完成情况通报同步进行。对区、县(市)人事局、编委办,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按照《专用目标》确定的内容、标准和分值,结合《对区、县(市)人事局、编委办目标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统一进行考评。
2、自检自查。各区、县(市)人事局、编委办和市人事局、编委办相关处室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分别进行自检自查,形成书面报告,务于11月底之前报送政策法规处综合汇总。
3、年终检查。在市人事编制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在日常抽查、自检自查的基础上,采取汇总上报材料、听取情况介绍、对标打分等形式进行。政策法规处负责年终检查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市人事局、编委办相关处室的《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检查,会同市人事局、编委办相关处室对各区、县(市)人事局、编委办《专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检查。同时,接受省人事厅、编委办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检查、考评。
四、考评结果的运用
将考评结果分别纳入局《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区、县(市)人事局、编委办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一并兑现奖惩。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未达标的,市人事局、编委办相关处室不能评为超标处室,取消区、县(市)人事局、编委办年度评先资格;将考评结果分别在市人事局、编委办机关内和系统内进行通报;同时,结合《对区、县(市)人事局、编委办目标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一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地方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