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流动人才办理落户手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流动人才办理落户手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的精神,为保障流动人才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好流动人才的落实问题,促进就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流动人才,是指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下列人员:
  1、市直用人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和其它紧缺人才;
  2、生源为我市四个区的计划内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3、生源为我市七县、开发区且在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4、在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落户程序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会同同级公安局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流动人才的落户手续,其中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落户材料的审定、申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落户手续的审批。
  按人事代理隶属关系,流动人才将落户材料报送寄存人事关系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审核,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合格后将有关材料报公安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所需材料
  流动人才办理落户手续需携带毕业证、报到证、人事代理合同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3cm免冠照片5张;有职称的携带职称证书。
  除上述证件材料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另需携带用人单位相关证明;本市生源学生另需携带家庭户口本;已就业学生另需携带就业单位聘用合同。
  四、户籍管理
  1、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都要设立流动人才集体户。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地址是:大同市迎宾东路6号,属城区公安局南关派出所辖区。
  2、流动人才集体户与本辖区常住户口等同管理。
  五、其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