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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不称职:不能有效履行义务和职责,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辖区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发生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总人数的15%。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
  第九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时进行,年度考核按《大同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日常考核
  (一)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
  (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时检查记录被考核人履行义务、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
  (一)被考核人总结履行义务、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填写《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协助职能部门工作情况、信息报送情况,职能部门于翌年1月10日前书面报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能部门报告的情况和日常考核记录,结合个人总结,按照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年度考核办法,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报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区)“两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市政府每年将组织一次评比奖励。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乡镇考核组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优秀协管员(信息员)名单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入档。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考核工作,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的考核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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