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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杭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塌陷、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由各单位应急办、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卫生、气象、保险、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河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针对大风、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防风、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二)切实加强雷电防护与监测。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加强雷电防护的管理,认真履行雷电防护管理职责,切实做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指导、图纸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要建立雷电灾害分析调查技术鉴定及雷电防护工程等业务服务体系。气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安监等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气候影响评价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确保项目建设与气候环境保护相协调。由气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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