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气象灾害的预报预测。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县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干旱、暴雨(雪)、高温、低温冻害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特别加强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报预警。
(三)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1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07]68号)精神,依托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扩建信息收集、传输及与之配套的业务系统,拓展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发布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手机短信、广播警报、预警电子显示屏等接收和发布系统。完善各有关部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形成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并为各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服务。要在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路、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农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山区、矿区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市政府应急办、气象局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国资委、环保、广电、安监、国防工办、煤炭、民航、通信管理、地震、铁道、电监、武警等部门抓好落实工作。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灯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列入政府专项预案;要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政府要大力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积极支持各级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继续推进大同飞机人工影响天气基地建设。要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由气象、民航、空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