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对本县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会议决定应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部署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大打“三非”、反“三违”、防“三超”的力度,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安全许可、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完善本县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大投入,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适时对重点行业和场所进行演练。
4、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落实各个规划项目。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本县区网络执法平台及相关配套设施。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两次以上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安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走过场。
5、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事故管理的权限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6、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各项安全费用。
7、完成省市政府安排的安全工作和任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安全工作目标,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在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体现。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共29家签订200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将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各项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组织所辖区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逐级进行签订,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