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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7〕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的精神,规范我市环境监测管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争创“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重庆环境监测,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环境监测工作职责
  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市、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及社会服务性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管理。要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及时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一)市环保局对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3.组织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含行业和企业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组织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负责市控监测点位(断面)的管理;
  4.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发布全市环境监测信息;
  5.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工作经费等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6.组织制定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7.组织本市跨区域环境监测质量仲裁;
  8.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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