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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日常质量保证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监测分析方法等有关内容执行,对影响监测质量的因素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综合报告、数据传输、仪器设备检定、数据记录与存档等均应实施质量保证措施。
  (一)监测点位设置应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
  监测点位实行分级确定原则。其中,国控、市控监测点位应严格按国家和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监测点位(断面)设置方案执行;区县控监测点位按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监测点位(断面)设置方案执行。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在样品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分析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不同监测对象,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七)环境监测仪器检定,凡是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程序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非强检仪器可参照《重庆市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自检规程》进行自检;在线监测仪器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相关规范(HJ/T353-2007~HJ/T356-2007)和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相关规范(HJ/T75-2007和HJ/T76-2007)进行比对检定。过期未检定、自校、比对或检定、自校和比对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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