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环境监测站协助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业务指导和检查。
区县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置质量保证部门或配备质量保证人员,明确其职责,并配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环境监测机构应配备专门的质量保证部门,其它区县环境监测机构至少应配备质量保证人员。
质量保证部门(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机构或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的质量保证工作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二)组织本机构或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控考核、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保证工作。
(三)负责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保证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本机构或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本机构或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本机构或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保证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本机构或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 质量管理内容
第八条 环境监测机构实行能力认定制度。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通过能力认定,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市环境监测中心参加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能力认定,区县环境监测站和行业(或企业)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重庆市环境监测能力认定准则》执行。
第九条 环境监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凡在重庆市从事环境监测及与环境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参加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上岗考核,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参加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考核,按《重庆市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