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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环发〔2008〕28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信息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重庆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及环境监测质量督查等工作。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备和实验室等条件,并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承担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保证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环境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区县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质控考核、比对、方法验证等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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