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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8〕26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部分区县行政区划发生变化,主城及区县城区面积扩大,建设了一批工业园区,搬迁了一批工业企业,新增了一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原《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已不能完全满足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的现状和环境管理的需要。我局拟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依据
  本次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重庆市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规划(2007-2020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进行。
  二、划分范围、工作责任和审批要求
  (一)本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技术指导,提出技术审查建议意见。
  (三)属市划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区域,所在区县应提出划分建议方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审核汇编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属区县划分的区域,由所在区县提出划分建议方案,并经市环保局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发布。
  三、进度安排
  (一)调查
  2008年2-5月,各区县环保局对辖区内区域进行调查(包括市划区域),了解并收集拟划分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中长期规划、废气排放情况、环境空气质量等基础资料。
  (二)拟定划分建议方案
  2008年6-7月,各区县环保局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综合分析确定空气质量的保护目标、近期及中长期使用功能,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辖区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建议方案,并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划分建议方案及编制说明(电子版,详见附件)报市环保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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