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组由3-5名评审人员组成,负责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的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
第三章 能力认定评审程序
第七条 能力认定评审程序分为申请、自认定考核、现场评审、审批颁证四个程序。
申请:监测机构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能力认定申请。
自认定考核:监测机构组织监测人员对本单位申请持证项目进行自认定考核。考核项目比例为所申请项目的70%。
现场评审:评审组组织监测人员理论考核,35%的申请持证项目现场考核,并对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监测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审批颁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审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对合格者颁发能力认定合格证书。
第八条 已取得能力认定合格证书的监测机构需新增持证项目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并上报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
第四章 能力认定评审内容
第九条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内容包含机构人员、监测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质量保证、业务管理等方面,按《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执行。
第五章 审批发证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对满足《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所有条款要求,或者满足所有重要条款要求但普通条款不满足的比例在15%以内的,确定为能力认定合格,并对监测机构颁发能力认定合格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持有能力认定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持证项目可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加盖能力认定合格章。
取得能力认定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方可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能力认定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其间,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持证单位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