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的通知
(渝环发〔2008〕3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工作,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的持续改进,根据《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确保环境监测质量,根据国家《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接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取得《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合格证》(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合格证”),并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
(二)受理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并组建评审组。
(三)负责能力认定合格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四)组织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下列工作:
(一)起草《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
(二)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建立评审员库。
(三)承办能力认定事务性工作。
(四)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县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保证部门(或人员)负责本机构能力认定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