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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
  二十四、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
  (一)指标解释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指当年设立的应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数与当年向环保部门申报手续的建设项目数之比。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指当年执行三同时项目数占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之比。规划环评执行率指执行环评的规划数与应进行环评的规划数之比。
  (二)考核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三同时执行率≥90%,规划环评执行率≥80%。
  (三)资料来源
  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
  二十五、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
  (一)考核要求
  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都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二)资料来源
  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
  二十六、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一)考核要求
  制定并实施了本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总量减排的阶段性目标。国家、市级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中确定的重点环保项目完成率达80%以上。
  (二)资料来源
  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
  二十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一)考核要求
  环境监察、监测、统计、宣教、信息等能力建设均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二)资料来源
  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

环境文化指标

  二十八、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一)指标解释
  指抽样调查的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的人数占抽样调查总人数的百分比。
  (二)考核要求
  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75%。
  (三)资料来源
  专业民意调查机构调查结果。
  二十九、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一)指标解释
  指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学校数占辖区中小学学校总数的百分比。
  (二)考核要求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绿色学校须全部开设环境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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