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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空气污染指数(API)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二)考核要求
  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大于或等于80%。必须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三)资料来源
  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
  十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解释
  指城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取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二)考核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生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事件。
  (三)资料来源
  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
  十二、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解释
  指各地表水认证断面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水环境功能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
  断面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次)/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次)×100%
  由同一功能水体不同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计算该功能水体的平均水质达标率,再由不同功能水体的达标率计算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二)考核要求
  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0%。无劣Ⅴ类水体,未划定功能的小河流应无黑臭现象。出入境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不能劣于入境断面水质。
  (三)资料来源
  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
  十三、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建成区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各网格测点的等效声级之和/网格测点总数
  (二)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dB(A)。
  (三)资料来源
  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
  十四、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建成区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按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的平均值。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 各路段等效声级与路段长度之积的总和/道路总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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