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环发〔2008〕43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的通知》(渝办发[2008]19号)精神,推进全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创建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
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全市前列
(一)考核要求
考核前三年,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名列全市前15名,或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名列全市前10名。
(二)资料来源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结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二、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一)考核要求
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未发生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二)资料来源
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
三、通过市卫生区县(自治县)或市园林城区验收
(一)考核要求
已通过市卫生区县(自治县)或者市园林城区验收。
(二)资料来源
市卫生区县(自治县)、市园林城区验收命名文件。
四、环保投资指数
(一)指标解释
环保投资指数是指环保投资占地区生产总值的百分比。环保投资包括污染源治理投入、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二)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