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要会同企业在开展审核前和本轮审核后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物耗能耗、物料进出口数量等各项基础数据、指标进行监测或通过物料平衡进行计算,全面分析审核重点的物料平衡,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五)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后要形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内容及格式按照前言、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和结论等顺序按章节编写,并附单位资质和项目负责人、章节负责人签名表,项目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担任。在形成报告的过程中,不得将审核工作开始前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作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的中/高费方案,不能将其纳入清洁生产审核环境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审验收
(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完成后,被审核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1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1式3份)报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市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清洁生产评审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组意见。评审机构在评审会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反馈被审核企业,并报送市环保局。
(二)被审核企业会同审核机构在专家评审会后1个月内完成修改,并按照市环保局规定的格式形成最终报告(1式3份)和电子件,报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市环保局接件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并告之被审核企业和审核机构。
(三)专家评审会上,各参会专家和环保局参会人员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现场评分,并当场宣布。现场评分结果作为考核审核机构的依据之一。
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对于没有按时上报审核计划、没有按时公布产排污状况或没有按时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对审核报告中未实施的中/高费可以向环保等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三)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与环境管理相结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作为企业申请上市和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国家和市级污染治理资金补助以及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重要条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清洁生产目标作为企业污染减排、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要依据。
五、审核机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