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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环发〔2008〕5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各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我局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结合重庆实际,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全市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本标准规定全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实行分级设置。一级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二、三级标准适用于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其中,二级标准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各级环境监测站可制定计划,分级别和等次建设达标。
  一、机构编制及人员结构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规定详见表1。
  表1 机构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级别

机构编制

环境监测

技术人员比例

高、中级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一级

不少于200人

不低于85%(170人)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中级不低于50%

二级

一类

不少于80人

不低于85%(68人)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50%

二类

不少于60人

不低于85%(51人)

三类

不少于30人

不低于85%(25人)

三级

不少于20人

不低于80%(16人)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


  二、监测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环境监测业务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表2 监测经费

监测站

级别

业务费

(万元/人·年)

自动监测、信息系统运行费(万元/年)

仪器设备

购置费(万元/年)

仪器设备

维护费(万元/年)

一级

不低于10.0

每个大气自动监测子站运行费用15.0万元/年,每个水质自动监测子站运行费用20.0万元/年

不低于200.0

按上一年仪器设备总值的10%计

二级

一类

不低于7.0

不低于150.0

二类

不低于6.0

不低于80.0

三类

不低于5.0

不低于50.0

三级

不低于4.0

不低于30.0


  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办公经费等费用,不含人员工资及重大专项监测工作经费。

  三、监测用房
  监测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基础条件之一,特别是实验室用房,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用房,应予以重点保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面积及要求详见表3。
  表3 监测用房

监测站级别

实验室用房

(平方米)

行政办公用房

(平方米)

用房要求

一级

不低于7000

不低于人均15

1、监测业务用房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要求,做好水、电、通风、防腐蚀、紧急救援、恒温等设施。

2、行政办公用房配备桌、椅、柜等办公设施,配备传真机、复印机、互联网登陆设备等。

二级

一类

不低于3500

二类

不低于2500

三类

不低于1500

三级

不低于1000


  注:上表中所列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包括水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面积。
  四、监测仪器配置
  仪器是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应急监测和生态专项监测等的基础条件。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标准详见表4。
  表4 仪器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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