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核发医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渝环发〔2008〕56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根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辐射安全许可监督管理,积极推进《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我市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委托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办理。我局将加大对受委托的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及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
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严格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医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严格遵守相应环评审批、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