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震灾后企业恢复生产(运营)核查监管的通知
(渝环发〔2008〕7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震灾后企业恢复生产(运营)核查监管的通知》(环办〔2008〕3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污染防治工作、全力支持灾区企业在恢复生产和运营中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二、继续做好防范次生环境灾害,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的同时,督促企业加强污染防治工作自查和整改,并按要求建立企业“三报三查”制度。
三、加强企业恢复生产的核查,及时组织现场检查和环境监测。
四、采取巡查和抽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恢复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恢复生产企业做到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