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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和环境新闻发布工作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和环境新闻发布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环办发〔2008〕27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和环境新闻发布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更好地服务环保中心工作,根据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相关规定和环保工作实际,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和环境新闻发布规程》印发你们,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和市环保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参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政务信息和环境新闻发布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舆论氛围。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渝环办发〔2005〕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重庆市新闻发布会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24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闻发布、记者接待规定的通知》(渝环办发〔2006〕2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新闻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7〕61号)、《关于印发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境外媒体机构和境外记者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在渝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外办文〔2008〕10号)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发布责任单位
  (一)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二)环境新闻由宣教处负责对外发布。
  (三)重庆市环保局公众信息网、重庆环境网和环保在线三个网站分别由信息中心、宣教中心、监测中心负责及时更新经审核后的政务信息和环境新闻。
  二、审核程序
  (一)政务信息审核程序:处室(单位)政务信息员--处室(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政务信息员--局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主要领导(主持工作的局领导)。
  (二)新闻发布审核程序:处室(单位)通讯员--处室(单位)负责人--宣教处--新闻发言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主持工作的局领导)。
  三、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政务信息
  1.各处室(单位)每天下午14:00前,将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的政务信息,按照规定格式(附件1)和报送途径(附件2)通过OA系统报局办公室。
  2.局办公室每天下午15:00前向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市政办府公厅信息处、环保部信息处、市环保局内网报送政务信息,并注意及时沟通,密切跟踪信息采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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