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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及防范等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及防范等通知的通知
(渝环发〔2008〕74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环办〔2008〕35号)和《关于防范和应对汛期次生环境灾害的通知》(环办函〔2008〕30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我局今年下发的《关于贯彻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环境安全工作各项措施的通知》(渝环发〔2008〕59号)、《关于做好地震灾害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防范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紧急通知》(渝环发〔2008〕62号)和《关于加强防汛预警严防环境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渝》(环发〔2008〕67号)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继续加强环境监管,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全面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确保汛期环境安全。
  二、坚持24小时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组织力量妥善处置,并按《重庆市环境保护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暂行办法》(渝环发〔2006〕58号)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三、我局将对重点防灾区县(自治县)的检查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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