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把“五五”中期督导检查工作与环保系统推进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宣传贯彻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检查,发现本地方在“五五”普法依法治理、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贯彻落实《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方面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1、自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按照本级法制建设主管部门的具体部署,做好中期督导检查的各项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自查。
2、报告。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在向本级政府法制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时,抄报我局。
附件:重庆市环保系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重庆市环保系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根据国家及我市“五五”普法相关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现就开展重庆市环保系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提出如下指导标准:
1、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人员和办公设施得到保障;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2、广泛宣传
宪法,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宣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系列文件和我市相关配套文件等;学习宣传《环境保护法》等各项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行政法;学习宣传我市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重点学习新修订的《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3、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意见和措施;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制度。
4、参加系统内或本级普法部门的普法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考核,将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