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重庆市环保系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渝环发〔2008〕77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重庆市委、市政府转发了《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市环保局也及时向全市环保系统转发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两年多来,通过全市环保部门的认真组织实施,“五五”普法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检验工作成果,进一步推动“五五”普法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根据《重庆市委宣传部 司法局 市委法建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和《国家环保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环保系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环保系统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通过检查“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贯彻落实,为做好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本级法制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沟通协调,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坚持求真务实、因地制宜。要结合环保工作的特点和本地区工作的实际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三、基本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本《通知》要求和本级法制建设主管部门的具体部署,认真组织自查。通过检查,真实全面了解“五五”普法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制定宣传计划,集中宣传环保部门“五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宣传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为深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