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计分要求,由当年的目标考核方案确定。确定后的考核方案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及时分析和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目标,每半年向考核办公室反馈执行情况。
第九条 目标考核采取自查、平时抽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年12月1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按照当年下达的目标考核方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项数据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目标考核办公室。
目标考核办公室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的重点目标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或督查,有关情况作为考核评分依据。
每年12月中、下旬,目标考核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市环保局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各司其职,掌握相关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在每年现场检查考核前将相关资料提交考核办公室。需现场核查的考核目标,要提出核查清单,并拟定培训方案;不需核查的考核目标,要提交评分结果。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由目标考核办公室对现场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与相关处室(单位)会审,提出汇总意见后,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于次年年初以排名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依据考核得分排序,奖励分为目标任务完成奖和目标任务完成优秀奖。考核评分高于85分为目标任务完成,优秀奖的比例为目标任务完成区县的25%-40%。
对获得目标任务完成优秀奖、目标任务完成奖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可按《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取消获奖的资格:
(一)因环保工作不力,受到环保部和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二)因环保监管不力而发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