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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环发〔2008〕85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为规范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我局修订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
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树立环保部门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新形象,确保全市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保局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的工作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
  第三条 目标考核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绩;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第四条 市环保局成立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目标考核办公室设在综合处。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考核方案、考核结果的审定,协调处理目标考核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考核办公室负责目标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考核目标分为业务目标和保证目标。业务目标,主要是指由市环保局下达的体现环保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目标;保证目标,主要是指确保环保工作政令畅通的工作目标。
  目标考核按百分制计分。其中业务目标、保证目标的比例按各年度考核方案确定。
  第六条 业务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污染控制、自然生态保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统计等。
  保证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机关内部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七条 市环保局在每年年初向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下达当年度的环保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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