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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厂址是否在畜禽禁养区范围内。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情况。
  3.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及其污水达标排放情况、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情况。
  4.畜禽废弃物贮存设施和场所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
  5.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问题。
  6.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费缴纳等情况。
  (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
  1.对地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整改。
  2.对2001年底以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处罚并责令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3.对未建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除依法处罚外,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4.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以及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三、检查形式与时间安排
  采取区县(自治县)自查为主,市级抽查、国家级督查相结合的形式。检查时间从2008年7月至2009年底,分两阶段进行:
  1.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7月至12月)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全面开展辖区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自查),将《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自查报告》并附《2008年-2009年各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和《重庆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情况一览表(附表2)》,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送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人:邓礼宾;联系电话:89071229、89071231;传真:89188730;电子邮件:cqhbdc123@163.com)。
  我局将于2008年10月对各区县(自治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环保部将于2008年11月组成检查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督促整改阶段(2009年1月至12月)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根据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书面限期畜禽养殖场整改,督促畜禽养殖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任务。对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处罚外,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将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总结报告,以及《2008年-2009年各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和《重庆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情况一览表(附表2)》的文本及电子文档,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送市环境监察总队,电子文档抄送自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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