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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3、住院补偿。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本方案规定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予以补偿。

  (1)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设定不同的起付标准(起付线):一级医院(含一级以下医院)为150元,二级医院为350元,三级医院(含市外医院)为6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2)医疗费用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2.4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补偿。

慢性病特殊病种

限 额

起付标准(10%)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2000元/年

200元

40%

高血压3级(合并心功能3级以上,脑卒中、肾功能不全)

1500元/年

150元

40%

冠心病心梗后综合症

1500元/年

150元

40%

肺心病并心或肺功能不全及其他原因所致慢性心功能不全

1200元/年

120元

40%

慢性肾功能不全(含红斑狼疮性肾炎)

1500元/年

150元

40%

帕金森氏综合症

1000元/年

100元

40%

精神分裂症

800元/年

80元

40%

燥狂抑郁症

1000元/年

100元

40%

慢性活动期肝炎后期合并肝硬化(失代偿期)

1500元/年

150元

40%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1200元/年

120元

40%

年补偿金额=(限额-起付标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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