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住院补偿。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本方案规定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予以补偿。
(1)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设定不同的起付标准(起付线):一级医院(含一级以下医院)为150元,二级医院为350元,三级医院(含市外医院)为6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2)医疗费用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2.4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补偿。
慢性病特殊病种
| 限 额
| 起付标准(10%)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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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 2000元/年
| 200元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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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3级(合并心功能3级以上,脑卒中、肾功能不全)
| 1500元/年
| 150元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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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心梗后综合症
| 1500元/年
| 150元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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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心病并心或肺功能不全及其他原因所致慢性心功能不全
| 1200元/年
| 120元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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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功能不全(含红斑狼疮性肾炎)
| 1500元/年
| 150元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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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金森氏综合症
| 1000元/年
| 100元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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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
| 800元/年
| 80元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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燥狂抑郁症
| 1000元/年
| 100元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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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活动期肝炎后期合并肝硬化(失代偿期)
| 1500元/年
| 150元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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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 1200元/年
| 120元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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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补偿金额=(限额-起付标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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