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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2. 审核工作小组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3. 在单位主管部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4.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填写《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3)并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送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会保险局)。
  5. 区县社会保险局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确定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按照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月养老待遇,并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算高龄养老金后,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送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
  6. 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合格的,区县社会保险局出具《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附件4),通过单位主管部门送达“超龄人员”。
  7.“超龄人员”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凭办理养老保险和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附件5)。
  8. “超龄人员”的养老待遇从2008年1月起执行,由区县社会保险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人员及基金管理
  (一)人员管理
  “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管理并统计。
  (二)基金管理
  “超龄人员”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由地税部门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设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63号)的规定征收。
  “超龄人员”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应单独管理;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账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其他
  (一)“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应按照《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14号)的规定,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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