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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宣布失效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一)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 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含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等)达到10年以上;
  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
  (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同时符合本条(一)款1、2、4项规定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返城老知青),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统称“超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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