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 “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新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新征地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的次年起,应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退休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规定停发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
四、其他
(一)新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重复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
(二)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 “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之月。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三)
《新征地人员办法》第
九条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以前按规定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
《新征地人员办法》第
十条中“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以前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规定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