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缓缴、减缴、免缴。
(三)管理
1.新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同时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参保凭证发放给新征地人员。
2.新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新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管理和统计。
二、个人一次性缴费的管理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应单独管理。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继续缴费的,个人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
2.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个人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其继续缴费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3.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待遇核定、发放及管理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完清后,由社会保险局填报《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对其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