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 “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原征地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原征地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的次年起,应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退休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规定停发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
五、其他
(一)原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重复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生活费补贴和储蓄式养老保险待遇等。
(二)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 “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三)
《原征地人员办法》第
六条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指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每2个月折算为1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四)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在按
《原征地人员办法》第
六条规定完清相关手续后,凭社会保险局出具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社会保险补贴通知单》(详见附件6)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