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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已参加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还应按重庆市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填报相关资料。
  社会保障服务所和社区居委会应为原征地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审核
  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原征地人员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并在社区的显著位置,对初审认定的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汇总上报各区县(自治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
  (三)确认
  审核工作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原征地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作出确认意见,并返还社会保障服务所。
  社会保障服务所在社区的显著位置,将审核工作小组审核认定的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审核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原征地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所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或举报投诉,审核工作小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登记、缴费及管理
  (一)登记
  1.经审核工作小组确认且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社会保障服务所在指定的代扣代缴金融机构为原征地人员开设代扣代缴个人账户,并按规定汇总后报送其征地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局”)。
  2.社会保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和登记工作,并出具《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详见附件3),交社会保障服务所送达原征地人员。
  (二)缴费
  1.原征地人员凭代扣代缴金融机构存折(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代扣代缴金融机构将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一次性缴费”)存入本人的代扣代缴账户。
  2.社会保险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原征地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的情况进行汇总,编制征收计划,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批。经审批后,社会保险局于每月25日前将征收计划提交代扣代缴金融机构,同时抄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3.代扣代缴金融机构按照征收计划,在每月28日通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全额划入市财政局在各区县(自治县)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并将实际征收入账的代扣代缴个人明细清单(纸质和电子文档)提交给社会保险局,同时将加盖“收讫”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核查联(第5联)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局应对账、单、盘的数据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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