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8]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晋政办发[2008]60号),促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百日督查深入开展,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市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煤矿对象
对下列十类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l)非法采矿的;
(2)已经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
(3)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
(5)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6)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7)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的;
(8)非法用工,违法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9)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的;
(10)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他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的,或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区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结果为准)。
以上(1)至(9)类属于非法违法开采煤炭实施关闭,第(l0)类属于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按资源枯竭实施政策性关闭的,要对剩余资源量进行检测核查并退还相应资源价款;
二、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的煤矿
对下列十类煤矿必须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或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严重不符的;
(2)瓦斯监测监控、产量监控、井下人员管理“三大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或未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
(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