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规定稽查检查用工人数、发放工资总额、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相关帐册、会计凭证资料,核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
(三)对用人单位存在少报参保人数和虚报缴费基数问题,不得擅自给予核减,相关小组要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妥善研究处理。
(四)按照稽查检查规定程序,提前3个工作日将核定和稽查检查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用人单位,开展核定和稽查检查时,要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说明身份,对核定和稽查检查情况应做笔录,笔录需由核定、稽查检查人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五)对于拒不执行核定和稽查检查结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用人单位,要注明拒签原因,认真做好询问、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相关资料等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妥善研究处理。
三、请示汇报和信息通报制度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实行每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各小组工作汇报。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各小组在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随时请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每周工作例会由各小组汇报上周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周的工作安排,上述汇报同时报告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科汇总留存。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核定小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及时宣传报导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四、组织协调
(一)各核定小组组长要按照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统一要求,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合理安排分工。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积极工作,互相配合,保证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各工作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填报有关表格。对于上报的报表,各小组组长要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并严格履行签字制度。
(三)各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及时整理、汇总报表数据,录入微机,并做好报表的分类保管和数据备份工作,杜绝报表、数据丢失和漏录现象。
五、请假制度
参加核定和稽查检查的工作人员,需要请假由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因病请假的人员要出具医疗单位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