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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规定

包头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规定
(包社缴核字[2008]2号)


  为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有效履行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职责,确保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规范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人员行为,维护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党风廉政责任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廉政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核定和稽查检查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的宴请和住宿,因工作需要住宿、就餐的费用一律自理、据实报销;
  (二)不准违规使用用人单位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三)不准接受用人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四)不准接受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等;
  (五)不准在用人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六)不准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联欢、学习、考察、高消费娱乐等活动;
  (七)不准利用工作便利向用人单位借用资金、设备或变相开展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八)不准泄露核定和稽查检查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严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如有违反上述纪律的行为或受到用人单位举报投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导致保险基金流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制度

  (一)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2008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等工作要求,各核定小组人员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知识,尽快掌握核定和稽查检查的知识和技能,切实履行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职责。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中要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攻克难点;要明确工作重点、准确分析原因、认真查看原始资料;要精确分析各项数据的合理性、逻辑性,准确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检查记录,严格履行经办人、用人单位领导签字盖章、附相应的原始资料复印件等程序,真实、准确、客观反映被检查单位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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